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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校内出售或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2         浏览次数:

近期发现校园内及周边有学生出售、燃放孔明灯的现象。根据《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济公通【2010】2号的规定,凡违反《通告》在校园内及周边出售、燃放孔明灯的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在校园内及周边出售、燃放孔明灯的师生开除处分。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所属师生员工的教育工作,共同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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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四年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