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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新创业实践、创新创业竞赛、自主创业等活动开展,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全日制在校生素质拓展模块必修环节,本科学生必须修满3个学分、专科学生必须修够2个学分方能毕业。学生可通过参加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学科竞赛、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发明创造、创新创业实践、自主创业等活动取得成果,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学分。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学工部、科研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分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主要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和学分认定结果的审定。
第二章 学分认定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认定范围
1.学校鼓励支持范围内的国家、省(部)、市(厅)级创新创业类、科技创新类及专业类竞赛和实践活动;
2.学生或师生共同完成、发表的论文、专利和文艺作品等;
3.参与教师课题等科研活动项目或研究成果;
4.主持或参与并结题验收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及开放性实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5.项目成果参加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专题成果展或年会展;
6.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转化或获奖;
7.参与创业实践、创业孵化等创业实践活动;
8.参加学校各类创新班学习实践;
9.参与国家、省市、校级创新创业专项活动或专项培训;
10.自主创业,已注册公司,公司正常运营;
11.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荣誉称号或表彰,或入选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典型;
12.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帮扶资金;
13.其他类型经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创新创业学分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1。认定项目和标准需要变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学分认定工作开始前提交学分认定领导小组审定,并向各有关单位公布。
第五条 学生同一成果参加多个项目或赛事获奖,可累计记分。累计办法:可得最高学分按项目认定标准全额计算,第二高学分按项目认定标准的50%计算,最多累计两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学分:
1.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2.未经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3.证明材料不全或未按要求上报的成果或项目。
第三章 学分认定程序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具体组织,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认定,-般安排在期末进行。各学院应做好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登记、认定申报、成绩表整理及相关材料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 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由学生本人填写《99905银河官网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2) ,并按要求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核。
第九条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材料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学分的相关证明、证书、合同等材料(详见附件1),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定。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各项目活动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清单、学分认定标准和学生提供的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及学分赋值,汇总后交项目归口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归口部门审核确认后提交至创新创业学分认定领
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结果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后,向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学生本人无异议者,方可认定学分。若有异议,则需经复查、调整后提交学分认定领导小组复议。
第四章 学分认定成绩记录与学分转换
第十三条 经确认无误的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纳入课程绩点计算和学业警示。成绩录入采取五级制:
1.本科学生获得学分与对应等级如下:
获得学分<3,录入不及格;
获得学分=3,录入及格;
3<获得学分≤4,录入中等;
4<获得学分≤6,录入良好;
2.专科学生获得学分与对应等级如下:
获得学分<2,录入不及格;
获得学分=2,录入合格;
2<获得学分≤3,录入中等;
4<获得学分≤5,录入良好;
获得学分≥6,录入优秀。
第十四条认定创新创业学分累计超过3个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冲抵同等学分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选修课、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学分,但累计申请冲抵的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学分转换需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附件4),学院按要求审核,符合条件者提交教务处审批。学生通过申请冲抵的课程成绩均按80分或“良好”记录。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已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和荣誉,并以作弊论处;因项目活动主管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认定违规问题严重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的学分违反本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需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实践档案,存放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证明材料(包括证书复印件、作品照片等)及专
门的成绩单(附件5),客观记录并科学评价学生创新创业情况,按照课程试卷相关规定存放。
第十八条 对于在第六学期期末(第四学期期末)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创新创业学分的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各学院须进行学业预警。
第十九条 学生社会实践和劳作教育学分的认定参照本办法进行。由学生处制定相应的认证项目范围和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和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基本原则和项目的特点制定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报学分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从2019级本科、2018级专科起开始实施,由学分认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99905银河官网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2.99905银河官网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