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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者: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时间:2023年09月04日  浏览:

一、普惠性政策

1.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政策内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 额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减按 1%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除湖北省 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 率预缴增值税。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 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 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4 号);

(4)《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 第 7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增值税的公告》(2022 年第 15 号) 

3.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 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4.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 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 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 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5.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二费 

政策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山东省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 3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 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2)《山东省财 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 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 号

二、促进创业就业政策

6.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有《就 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 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 得税。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 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 执照向创业地县以上(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 部门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对符合财 税〔2019〕22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 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 4 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22 号);

(2)《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10 号); 

(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 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财税〔2019〕8 号);

(5)《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 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 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 〔2022〕11 号)

 7.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 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 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 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享受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1)招用人 5 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2)企业与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缴纳 的社会保险记录。人社部门核实情况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 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 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 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22 号);

(2)《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10 号);

 (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 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财税〔2019〕8 号);

(5)《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 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 〔2022〕11 号

三、鼓励创新创业政策

8.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 6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 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 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 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20 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9.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税费优惠政策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增值税优惠

政策内容: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2)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下文第三款规定的 技术的所有权或 5 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以上非 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 7 术转让所得范围。 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 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 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 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10.支持产教融合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 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 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可按 投资额的 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加。 《山东省第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入库名单》共包含 142 家企业。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46 号);(2)《关于公布<山东省第一批产 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入库名单>的通知》(鲁发改社会〔202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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