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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级考试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09    作者:外国语学院     来源:外国语学院    点击:


2022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已到来,请同学们诚信考试,注意以下事项。

考试准备

1.按时打印准考证。请考生于6月1日至11日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网站(http://cet-bm.neea.edu.cn/)打印准考证,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考点提示”等内容,准确掌握考试时间、考场地址等信息,知晓考试要求。

2.带齐个人证件。考生须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纸质核酸阴性证明(出报告时间为考前48小时内)入场。因手机禁止带入封闭区以内,无法通过查看手机内的电子身份证核验身份,故电子身份证不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

3.备足备好考试用具。考生只能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等)进入考场,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类无线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发送接收设备、书包、学习资料、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本次考试各考点将在封闭区入口和考场入口实行“两次安检”,考生应自觉配合接受检查,妥善放置个人随身物品,以免因违反规定影响考试或物品丢失。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99905银河官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22版)有关考试作弊的处分条款

第三章 日常违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违纪,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示后学生应予以纠正:

1. 考试开始前,未按监考人员的指令将书包、书籍、笔记、手机等考试纪律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的;

2. 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含空白)的;

3. 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的;

4.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计算器、文具或其它物品的;

5.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的;

6.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 其它经认定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二)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 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 本条(一)规定的各种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示不予纠正直至再犯的;

2. 未坐在监考人员指定座位考试的;

3.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做手势、打暗号的;4.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试座位或考场的;

5.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6. 被他人强拿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及时报告监考人员的;

7. 在开卷考试中拿用他人的书、笔记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讨论答案的;

8. 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9.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 以辱骂、威胁等方法影响考试工作人员工作和其他学生考试的;

11. 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无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不论看否);

2. 将考试课程有关内容抄写在座位周围,如桌面、墙面或身上的;

3.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不论是否抄用) 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 偷看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6. 假借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 传、接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 故意销毁考试材料(如试卷、答卷等)或作弊证据的;

9.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 为他人偷看或其它作弊行为提供方便的;

11.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2.在基于网络环境的考试中,打开与考试科目无关的窗口或即时聊天工具等情况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 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的;

2. 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且不能排除自己过错的;

3. 被监考人员发现或认定考试违纪后,不服从管理,态度粗暴,影响极坏的;

4. 组织团伙作弊或与考试工作人员合伙实施作弊行为的;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具有记过及以上情节的,或受到记过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作弊具有留校察看情节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学生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有本条(二)、(三)、(四)、(五)规定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不予补考,必修课应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