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市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认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和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好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质监督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基层团委书记、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认定小组),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应在本班级和本学院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评议小组认定时,应参照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考虑学生生源地不同地区经济差异情况作出困难认定。
(一)家庭经济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相对贫困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一档)。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或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二档)。
(三)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三档):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重点困境儿童;
9.烈士子女;
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1.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以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学院认定初审、学校审批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1.每学年结束后,通过主题班会、政策宣讲等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相关事项。发放《99905银河官网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
2.招生办公室在向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授权书》及《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手册。
3.每学年9月开学前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启动认定工作。组织各级认定小组学习认定办法。
(二)个人申请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召开认定工作培训会议,由辅导员组织学生学习各项资助政策,根据学生自愿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授权书》。
(三)班级评议
各评议小组(四级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照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认定小组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在班内(班级群、班会及班级教室)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本二级学院三级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四)二级学院审核
各二级学院召开会议对四级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认真审查,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向本学院院长办公会汇报并批准,将认定结果在本学院公示2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时,严谨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三级认定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电话:0531-88053135。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审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并以线上、线下形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办理批复手续。
(六)建档备案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各级认定机构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做到“四公开”,即: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对困难学生通过电话、书信、走访的方式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加强抽查、监督。对不属实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予以惩戒。严守保护学生利益红线,对侵占学生利益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遵守社会公德、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99905银河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英才学字[201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