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济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选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
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四)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审名额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名额,由济南市教育局、财政局分配给学校,学校再依据各二级学院的在校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三、奖励(资助)标准与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奖励获奖者每人每年8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2.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奖励获奖者每人每年6000元,并颁发荣誉证。
3.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奖励获奖者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奖励获奖者每人每年5000元。
2.评审条件: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1.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平均资助每生每年3300元,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划分为三个档次:1档2600元,2档3300,3档4000元。
2.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在评审过程中,要优先考虑烈士子女、革命伤残者子女、建档立卡、孤儿、单亲家庭、父母伤、病、残、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以及享受最低保障家庭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四、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如实填写“奖(助)学金申请表”并报辅导员;
(二)班级或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确定班级初审名单并在班内公示(班级群、班会、班级教室)5天以上,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对各班上报学生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集体研究确定,并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将名单、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含公示照片、班级群公示截图等)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查和汇总,在全校进行公示5天以上(张榜公示、办公平台公示),确定无异议后,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五)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生工作处汇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名单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六)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济南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质监督察处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明确工作职责。教务处负责学生成绩核准和学生信息采集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审、汇总和上报工作;财务处负责上级下拨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质监督察处负责对上级下拨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按照上级和学校的要求做好奖助学金前期工作组织、资料审查、评审和汇总上报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让这项惠及广大学生的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努力成才。
(四)加强资金管理。学校对上级下拨的奖助资金,要实行专账核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按时发放。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市以及学校文件精神的要求,严格评审条件,规范评审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评审出的各类奖项和资助名单,一律线上线下同步公示5天以上,接受师生监督。
(六)加强监督检查。资助评审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全校广大学生,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掌握相关政策,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坚决杜绝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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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